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依照本实施条例处以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但不没收进出境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的,不免除有关当事人依法缴纳税款、提交进出口许可证件、办理有关海关手续的义务。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4-09-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