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海关发现的依法应当由其他行政机关处理的违法行为,应当移送有关行政机关处理;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地方公安机关依法办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4-09-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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