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五章 海关行政处罚的决定和执行 第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五章 海关行政处罚的决定和执行 第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判决没收的走私货物、物品、违法所得、走私运输工具、特制设备,或者海关决定没收、收缴的货物、物品、违法所得、走私运输工具、特制设备,由海关依法统一处理,所得价款和海关收缴的罚款,全部上缴中央国库。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4-09-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