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五章 海关行政处罚的决定和执行

第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五章 海关行政处罚的决定和执行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海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
当事人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海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海关同意当事人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的,应当及时通知收缴罚款的机构。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4-09-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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