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五章 海关行政处罚的决定和执行

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五章 海关行政处罚的决定和执行 第六十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海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根据海关法规定,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4-09-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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