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五章 海关行政处罚的决定和执行

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五章 海关行政处罚的决定和执行 第五十八条 罚款、违法所得和依法追缴的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应当在海关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缴清。
当事人按期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办结海关手续的,海关应当及时解除其担保。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4-09-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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