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五章 海关行政处罚的决定和执行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五章 海关行政处罚的决定和执行 第五十七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违反海关法的行为后,有合并、分立或者其他资产重组情形的,海关应当以原法人、组织作为当事人。
对原法人、组织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依法追缴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的,应当以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组织作为被执行人。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4-09-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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