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五章 海关行政处罚的决定和执行

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五章 海关行政处罚的决定和执行 第五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送达当事人。
依法予以公告送达的,海关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正本张贴在海关公告栏内,并在报纸上刊登公告。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4-09-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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