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五章 海关行政处罚的决定和执行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五章 海关行政处罚的决定和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因走私被判处刑罚或者被海关行政处罚后在2年内又实施走私行为的;
(二)因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后在1年内又实施同一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的;
(三)有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的。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4-09-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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