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目录,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规定办理;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物品目录,由海关总署公布。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4-09-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