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二章 走私行为及其处罚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二章 走私行为及其处罚 第十一条 报关企业、报关人员和海关准予从事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储存、加工、装配、寄售、展示等业务的企业,构成走私犯罪或者1年内有2次以上走私行为的,海关可以撤销其注册登记、取消其报关从业资格。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4-09-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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