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三章 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及其处罚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三章 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及其处罚 第十四条 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向海关申报时不能提交许可证件的,进出口货物不予放行,处货物价值30%以下罚款。
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进出口属于自动进出口许可管理的货物,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向海关申报时不能提交自动许可证明的,进出口货物不予放行。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4-09-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