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 第五章 生态环境保护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 第五章 生态环境保护 第三十七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生态环境严重破坏的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严格追究责任。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6-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