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 第四章 财政税收制度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 第四章 财政税收制度 第二十六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可以根据发展需要,自主减征、免征、缓征除具有生态补偿性质外的政府性基金。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6-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