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
第四章 财政税收制度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 第四章 财政税收制度 第二十八条 全岛封关运作、简并税制后,海南自由贸易港对进口征税商品实行目录管理,目录之外的货物进入海南自由贸易港,免征进口关税。进口征税商品目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海南省制定。
全岛封关运作、简并税制前,对部分进口商品,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对由海南自由贸易港离境的出口应税商品,征收出口关税。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6-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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