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六章 船舶租用合同 · 第二节 定期租船合同
第一百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六章 船舶租用合同 第二节 定期租船合同 第一百三十二条 出租人交付船舶时,应当做到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交付的船舶应当适于约定的用途。
出租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
出租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