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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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法所称海上运输,是指海上货物运输和海上旅客运输,包括海江之间、江海之间的直达运输。
本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
前款所称船...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由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船舶经营。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非...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船舶经依法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有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船舶非法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的,由有关...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海上运输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二章 船舶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二章 船舶 第一节 船舶所有权 第七条 船舶所有权,是指船舶所有人依法对其船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二章 船舶 第一节 船舶所有权 第八条 国家所有的船舶由国家授予具有法人资格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管理的,本法有关船舶所有人的规定适用于该...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二章 船舶 第一节 船舶所有权 第九条 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船舶所有权的...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二章 船舶 第一节 船舶所有权 第十条 船舶由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个人共有的,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二章 船舶 第二节 船舶抵押权 第十一条 船舶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二章 船舶 第二节 船舶抵押权 第十二条 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所有人授权的人可以设定船舶抵押权。
船舶抵押权的设定,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二章 船舶 第二节 船舶抵押权 第十三条 设定船舶抵押权,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权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二章 船舶 第二节 船舶抵押权 第十四条 建造中的船舶可以设定船舶抵押权。
建造中的船舶办理抵押权登记,还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提交船舶建造...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二章 船舶 第二节 船舶抵押权 第十五条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抵押人应当对被抵押船舶进行保险;未保险的,抵押权人有权对该船舶进行保险,保险...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二章 船舶 第二节 船舶抵押权 第十六条 船舶共有人就共有船舶设定抵押权,应当取得持有三分之二以上份额的共有人的同意,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二章 船舶 第二节 船舶抵押权 第十七条 船舶抵押权设定后,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被抵押船舶转让给他人。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二章 船舶 第二节 船舶抵押权 第十八条 抵押权人将被抵押船舶所担保的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他人的,抵押权随之转移。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二章 船舶 第二节 船舶抵押权 第十九条 同一船舶可以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其顺序以登记的先后为准。
同一船舶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的,抵押权...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二章 船舶 第二节 船舶抵押权 第二十条 被抵押船舶灭失,抵押权随之消灭。由于船舶灭失得到的保险赔偿,抵押权人有权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二章 船舶 第三节 船舶优先权 第二十一条 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二章 船舶 第三节 船舶优先权 第二十二条 下列各项海事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
(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二章 船舶 第三节 船舶优先权 第二十三条 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所列各项海事请求,依照顺序受偿。但是,第(四)项海事请求,后于第(一)项...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二章 船舶 第三节 船舶优先权 第二十四条 因行使船舶优先权产生的诉讼费用,保存、拍卖船舶和分配船舶价款产生的费用,以及为海事请求人的共...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二章 船舶 第三节 船舶优先权 第二十五条 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
前款所称船舶留置权,是指造船人...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二章 船舶 第三节 船舶优先权 第二十六条 船舶优先权不因船舶所有权的转让而消灭。但是,船舶转让时,船舶优先权自法院应受让人申请予以公告...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二章 船舶 第三节 船舶优先权 第二十七条 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海事请求权转移的,其船舶优先权随之转移。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二章 船舶 第三节 船舶优先权 第二十八条 船舶优先权应当通过法院扣押产生优先权的船舶行使。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二章 船舶 第三节 船舶优先权 第二十九条 船舶优先权,除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外,因下列原因之一而消灭:
(一)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二章 船舶 第三节 船舶优先权 第三十条 本节规定不影响本法第十一章关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规定的实施。
第三章 船员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三章 船员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一条 船员,是指包括船长在内的船上一切任职人员。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三章 船员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二条 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电机员、报务员,必须由持有相应适任证书的人担任。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三章 船员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三条 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的中国籍船员,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颁发的海员证和有关证书。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三章 船员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四条 船员的任用和劳动方面的权利、义务,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三章 船员 第二节 船长 第三十五条 船长负责船舶的管理和驾驶。
船长在其职权范围内发布的命令,船员、旅客和其他在船人员都必须执行。
船...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三章 船员 第二节 船长 第三十六条 为保障在船人员和船舶的安全,船长有权对在船上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人采取禁闭或者其他必要措施,并防止...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三章 船员 第二节 船长 第三十七条 船长应当将船上发生的出生或者死亡事件记入航海日志,并在两名证人的参加下制作证明书。死亡证明书应当附...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三章 船员 第二节 船长 第三十八条 船舶发生海上事故,危及在船人员和财产的安全时,船长应当组织船员和其他在船人员尽力施救。在船舶的沉没...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三章 船员 第二节 船长 第三十九条 船长管理船舶和驾驶船舶的责任,不因引航员引领船舶而解除。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三章 船员 第二节 船长 第四十条 船长在航行中死亡或者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应当由驾驶员中职务最高的人代理船长职务;在下一个港口开航前,...
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本章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承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三条 承运人或者托运人可以要求书面确认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成立。但是,航次租船合同应当书面...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四条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作为合同凭证的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中的条款,违反本章规定的,无效...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五条 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不影响承运人在本章规定的承运人责任和义务之外,增加其责任和义务...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第二节 承运人的责任 第四十六条 承运人对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第二节 承运人的责任 第四十七条 承运人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应当谨慎处理,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妥善配备船员、...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第二节 承运人的责任 第四十八条 承运人应当妥善地、谨慎地装载、搬移、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
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第二节 承运人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 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习惯的或者地理上的航线将货物运往卸货港。
船舶在海上为...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第二节 承运人的责任 第五十条 货物未能在明确约定的时间内,在约定的卸货港交付的,为迟延交付。
除依照本章规定承...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第二节 承运人的责任 第五十一条 在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的灭失或者损坏是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第二节 承运人的责任 第五十二条 因运输活动物的固有的特殊风险造成活动物灭失或者损害的,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但是...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第二节 承运人的责任 第五十三条 承运人在舱面上装载货物,应当同托运人达成协议,或者符合航运惯例,或者符合有关法...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第二节 承运人的责任 第五十四条 货物的灭失、损坏或者迟延交付是由于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不能免除赔...
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第二节 承运人的责任 第五十五条 货物灭失的赔偿额,按照货物的实际价值计算;货物损坏的赔偿额,按照货物受损前后实...
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第二节 承运人的责任 第五十六条 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的赔偿限额,按照货物件数或者其他货运单位数计算,每件...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第二节 承运人的责任 第五十七条 承运人对货物因迟延交付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限额,为所迟延交付的货物的运费数额。货...
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第二节 承运人的责任 第五十八条 就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所涉及的货物灭失、损坏或者迟延交付对承运人提起的任何诉讼,不...
第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第二节 承运人的责任 第五十九条 经证明,货物的灭失、损坏或者迟延交付是由于承运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
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第二节 承运人的责任 第六十条 承运人将货物运输或者部分运输委托给实际承运人履行的,承运人仍然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对...
第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第二节 承运人的责任 第六十一条 本章对承运人责任的规定,适用于实际承运人。对实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提起诉讼...
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第二节 承运人的责任 第六十二条 承运人承担本章未规定的义务或者放弃本章赋予的权利的任何特别协议,经实际承运人书...
第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第二节 承运人的责任 第六十三条 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都负有赔偿责任的,应当在此项责任范围内负连带责任。
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第二节 承运人的责任 第六十四条 就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分别向承运人、实际承运人以及他们的受雇人、代理人提出赔偿请...
第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第二节 承运人的责任 第六十五条 本法第六十条至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不影响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之间相互追偿。
第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第三节 托运人的责任 第六十六条 托运人托运货物,应当妥善包装,并向承运人保证,货物装船时所提供的货物的品名、标...
第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第三节 托运人的责任 第六十七条 托运人应当及时向港口、海关、检疫、检验和其他主管机关办理货物运输所需要的各项手...
第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第三节 托运人的责任 第六十八条 托运人托运危险货物,应当依照有关海上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妥善包装,作出危险品标...
第六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第三节 托运人的责任 第六十九条 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运人支付运费。
托运人与承运人可以约定运费由收货人支付;...
第七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第三节 托运人的责任 第七十条 托运人对承运人、实际承运人所遭受的损失或者船舶所遭受的损坏,不负赔偿责任;但是,...
第七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第四节 运输单证 第七十一条 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
第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第四节 运输单证 第七十二条 货物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后,应托运人的要求,承运人应当签发提单。
提单可以由承运人...
第七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第四节 运输单证 第七十三条 提单内容,包括下列各项:
(一)货物的品名、标志、包数或者件数、重量或者体积,以及...
第七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第四节 运输单证 第七十四条 货物装船前,承运人已经应托运人的要求签发收货待运提单或者其他单证的,货物装船完毕,...
第七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第四节 运输单证 第七十五条 承运人或者代其签发提单的人,知道或者有合理的根据怀疑提单记载的货物的品名、标志、包...
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第四节 运输单证 第七十六条 承运人或者代其签发提单的人未在提单上批注货物表面状况的,视为货物的表面状况良好。
第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第四节 运输单证 第七十七条 除依照本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作出保留外,承运人或者代其签发提单的人签发的提单,是承运...
第七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第四节 运输单证 第七十八条 承运人同收货人、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据提单的规定确定。
收货人、提单...
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第四节 运输单证 第七十九条 提单的转让,依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记名提单:不得转让;
(二)指示提单:经过记...
第八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第四节 运输单证 第八十条 承运人签发提单以外的单证用以证明收到待运货物的,此项单证即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承...
第八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第五节 货物交付 第八十一条 承运人向收货人交付货物时,收货人未将货物灭失或者损坏的情况书面通知承运人的,此项交...
第八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第五节 货物交付 第八十二条 承运人自向收货人交付货物的次日起连续六十日内,未收到收货人就货物因迟延交付造成经济...
第八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第五节 货物交付 第八十三条 收货人在目的港提取货物前或者承运人在目的港交付货物前,可以要求检验机构对货物状况进...
第八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第五节 货物交付 第八十四条 承运人和收货人对本法第八十一条和第八十三条规定的检验,应当相互提供合理的便利条件。
第八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第五节 货物交付 第八十五条 货物由实际承运人交付的,收货人依照本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向实际承运人提交的书面通知,...
第八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第五节 货物交付 第八十六条 在卸货港无人提取货物或者收货人迟延、拒绝提取货物的,船长可以将货物卸在仓库或者其他...
第八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第五节 货物交付 第八十七条 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运费、共同海损分摊、滞期费和承运人为货物垫付的必要费用以及应当向...
第八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第五节 货物交付 第八十八条 承运人根据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留置的货物,自船舶抵达卸货港的次日起满六十日无人提取的...
第八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第六节 合同的解除 第八十九条 船舶在装货港开航前,托运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但是,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托运人应当向...
第九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第六节 合同的解除 第九十条 船舶在装货港开航前,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承运人和托运人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
第九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第六节 合同的解除 第九十一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承运人和托运人的原因致使船舶不能在合同约定的目的港卸...
第九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第七节 航次租船合同的特别规定 第九十二条 航次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或者船舶的部分舱位,装运...
第九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第七节 航次租船合同的特别规定 第九十三条 航次租船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名称、船名、船籍、载货重...
第九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第七节 航次租船合同的特别规定 第九十四条 本法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九条的规定,适用于航次租船合同的出租人。
本章...
第九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第七节 航次租船合同的特别规定 第九十五条 对按照航次租船合同运输的货物签发的提单,提单持有人不是承租人的,承运...
第九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第七节 航次租船合同的特别规定 第九十六条 出租人应当提供约定的船舶;经承租人同意,可以更换船舶。但是,提供的船...
第九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第七节 航次租船合同的特别规定 第九十七条 出租人在约定的受载期限内未能提供船舶的,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但是,出...
第九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第七节 航次租船合同的特别规定 第九十八条 航次租船合同的装货、卸货期限及其计算办法,超过装货、卸货期限后的滞期...
第九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第七节 航次租船合同的特别规定 第九十九条 承租人可以将其租用的船舶转租;转租后,原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不受影响...
第一百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第七节 航次租船合同的特别规定 第一百条 承租人应当提供约定的货物;经出租人同意,可以更换货物。但是,更换的货物...
第一百零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第七节 航次租船合同的特别规定 第一百零一条 出租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卸货港卸货。合同订有承租人选择卸货港条款的,...
第一百零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第八节 多式联运合同的特别规定 第一百零二条 本法所称多式联运合同,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以两种以上的不同运输方式,...
第一百零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第八节 多式联运合同的特别规定 第一百零三条 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多式联运货物的责任期间,自接收货物时起至交付货物时...
第一百零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第八节 多式联运合同的特别规定 第一百零四条 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履行或者组织履行多式联运合同,并对全程运输负责。...
第一百零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第八节 多式联运合同的特别规定 第一百零五条 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发生于多式联运的某一运输区段的,多式联运经营人的...
第一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第八节 多式联运合同的特别规定 第一百零六条 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发生的运输区段不能确定的,多式联运经营人应当依照...
第五章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
第一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五章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 第一百零七条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以适合运送旅客的船舶经海路将旅客及其行李从一港运送至另一港,由旅客支付...
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五章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 第一百零八条 本章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承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旅客订立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
第一百零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五章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 第一百零九条 本章关于承运人责任的规定,适用于实际承运人。本章关于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责任的规定,适用于实际承...
第一百一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五章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 第一百一十条 旅客客票是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成立的凭证。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五章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 第一百一十一条 海上旅客运输的运送期间,自旅客登船时起至旅客离船时止。客票票价含接送费用的,运送期间并包括承运人...
第一百一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五章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 第一百一十二条 旅客无票乘船、越级乘船或者超程乘船,应当按照规定补足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拒不交付的...
第一百一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五章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 第一百一十三条 旅客不得随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违禁品或者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以及有可能危及船上...
第一百一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五章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 第一百一十四条 在本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的旅客及其行李的运送期间,因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在受雇或者受...
第一百一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五章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 第一百一十五条 经承运人证明,旅客的人身伤亡或者行李的灭失、损坏,是由于旅客本人的过失或者旅客和承运人的共同过失...
第一百一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五章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 第一百一十六条 承运人对旅客的货币、金银、珠宝、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所发生的灭失、损坏,不负赔偿责任。
旅客...
第一百一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五章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 第一百一十七条 除本条第四款规定的情形外,承运人在每次海上旅客运输中的赔偿责任限额,依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旅...
第一百一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五章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 第一百一十八条 经证明,旅客的人身伤亡或者行李的灭失、损坏,是由于承运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害而轻率地作为或...
第一百一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五章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 第一百一十九条 行李发生明显损坏的,旅客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向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提交书面通知:
(一)...
第一百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五章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 第一百二十条 向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提出的赔偿请求,受雇人或者代理人证明其行为是在受雇或者受委托的范围内的,有...
第一百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五章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 第一百二十一条 承运人将旅客运送或者部分运送委托给实际承运人履行的,仍然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对全程运送负责。实际承...
第一百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五章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 第一百二十二条 承运人承担本章未规定的义务或者放弃本章赋予的权利的任何特别协议,经实际承运人书面明确同意的,对实...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五章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 第一百二十三条 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均负有赔偿责任的,应当在此项责任限度内负连带责任。
第一百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五章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 第一百二十四条 就旅客的人身伤亡或者行李的灭失、损坏,分别向承运人、实际承运人以及他们的受雇人、代理人提出赔偿请...
第一百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五章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至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不影响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之间相互追偿。
第一百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五章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 第一百二十六条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中含有下列内容之一的条款无效:
(一)免除承运人对旅客应当承担的法定责任;
(二...
第六章 船舶租用合同
第一百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六章 船舶租用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二十七条 本章关于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权利、义务的规定,仅在船舶租用合同没有约定或者没有不同约...
第一百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六章 船舶租用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 船舶租用合同,包括定期租船合同和光船租赁合同,均应当书面订立。
第一百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六章 船舶租用合同 第二节 定期租船合同 第一百二十九条 定期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由出租人配备船员的船舶,由承租人...
第一百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六章 船舶租用合同 第二节 定期租船合同 第一百三十条 定期租船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名称、船名、船籍、船级、吨位、容积、...
第一百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六章 船舶租用合同 第二节 定期租船合同 第一百三十一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船舶。
出租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租人有权解除合...
第一百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六章 船舶租用合同 第二节 定期租船合同 第一百三十二条 出租人交付船舶时,应当做到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交付的船舶应当适于约定的用途。...
第一百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六章 船舶租用合同 第二节 定期租船合同 第一百三十三条 船舶在租期内不符合约定的适航状态或者其他状态,出租人应当采取可能采取的合理措施...
第一百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六章 船舶租用合同 第二节 定期租船合同 第一百三十四条 承租人应当保证船舶在约定航区内的安全港口或者地点之间从事约定的海上运输。
承租...
第一百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六章 船舶租用合同 第二节 定期租船合同 第一百三十五条 承租人应当保证船舶用于运输约定的合法的货物。
承租人将船舶用于运输活动物或者危...
第一百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六章 船舶租用合同 第二节 定期租船合同 第一百三十六条 承租人有权就船舶的营运向船长发出指示,但是不得违反定期租船合同的约定。
第一百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六章 船舶租用合同 第二节 定期租船合同 第一百三十七条 承租人可以将租用的船舶转租,但是应当将转租的情况及时通知出租人。租用的船舶转租...
第一百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六章 船舶租用合同 第二节 定期租船合同 第一百三十八条 船舶所有人转让已经租出的船舶的所有权,定期租船合同约定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不受...
第一百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六章 船舶租用合同 第二节 定期租船合同 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合同期间,船舶进行海难救助的,承租人有权获得扣除救助费用、损失赔偿、船员应得...
第一百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六章 船舶租用合同 第二节 定期租船合同 第一百四十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
第一百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六章 船舶租用合同 第二节 定期租船合同 第一百四十一条 承租人未向出租人支付租金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款项的,出租人对船上属于承租人的货物...
第一百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六章 船舶租用合同 第二节 定期租船合同 第一百四十二条 承租人向出租人交还船舶时,该船舶应当具有与出租人交船时相同的良好状态,但是船舶...
第一百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六章 船舶租用合同 第二节 定期租船合同 第一百四十三条 经合理计算,完成最后航次的日期约为合同约定的还船日期,但可能超过合同约定的还船...
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六章 船舶租用合同 第三节 光船租赁合同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光船租赁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不配备船员的船舶,在约定的期间内由承租...
第一百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六章 船舶租用合同 第三节 光船租赁合同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光船租赁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名称、船名、船籍、船级、吨位、容积...
第一百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六章 船舶租用合同 第三节 光船租赁合同 第一百四十六条 出租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港口或者地点,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向承租人交付船舶以及船...
第一百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六章 船舶租用合同 第三节 光船租赁合同 第一百四十七条 在光船租赁期间,承租人负责船舶的保养、维修。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六章 船舶租用合同 第三节 光船租赁合同 第一百四十八条 在光船租赁期间,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船舶价值,以出租人同意的保险方式为船舶...
第一百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六章 船舶租用合同 第三节 光船租赁合同 第一百四十九条 在光船租赁期间,因承租人对船舶占有、使用和营运的原因使出租人的利益受到影响或者...
第一百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六章 船舶租用合同 第三节 光船租赁合同 第一百五十条 在光船租赁期间,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转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或者以光船租赁...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六章 船舶租用合同 第三节 光船租赁合同 第一百五十一条 未经承租人事先书面同意,出租人不得在光船租赁期间对船舶设定抵押权。
出租人违反...
第一百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六章 船舶租用合同 第三节 光船租赁合同 第一百五十二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租金连续超过七日...
第一百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六章 船舶租用合同 第三节 光船租赁合同 第一百五十三条 本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和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六章 船舶租用合同 第三节 光船租赁合同 第一百五十四条 订有租购条款的光船租赁合同,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向出租人付清租购费时,船舶所有权...
第七章 海上拖航合同
第一百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七章 海上拖航合同 第一百五十五条 海上拖航合同,是指承拖方用拖轮将被拖物经海路从一地拖至另一地,而由被拖方支付拖航费的合同。
本章规定...
第一百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七章 海上拖航合同 第一百五十六条 海上拖航合同应当书面订立。海上拖航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承拖方和被拖方的名称和住所、拖轮和被拖物的名称...
第一百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七章 海上拖航合同 第一百五十七条 承拖方在起拖前和起拖当时,应当谨慎处理,使拖轮处于适航、适拖状态,妥善配备船员,配置拖航索具和配备供...
第一百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七章 海上拖航合同 第一百五十八条 起拖前,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双方均可以解除合同,并互相不负赔偿...
第一百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七章 海上拖航合同 第一百五十九条 起拖后,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双方均可以解除合同,并互相不负...
第一百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七章 海上拖航合同 第一百六十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致使被拖物不能拖至目的地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拖方可以在目的地...
第一百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七章 海上拖航合同 第一百六十一条 被拖方未按照约定支付拖航费和其他合理费用的,承拖方对被拖物有留置权。
第一百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七章 海上拖航合同 第一百六十二条 在海上拖航过程中,承拖方或者被拖方遭受的损失,由一方的过失造成的,有过失的一方应当负赔偿责任;由双方...
第一百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七章 海上拖航合同 第一百六十三条 在海上拖航过程中,由于承拖方或者被拖方的过失,造成第三人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承拖方和被拖方对第三...
第一百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七章 海上拖航合同 第一百六十四条 拖轮所有人拖带其所有的或者经营的驳船载运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视为海上货物运输。
第八章 船舶碰撞
第一百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八章 船舶碰撞 第一百六十五条 船舶碰撞,是指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接触造成损害的事故。
前款所称船舶,包括与本法第三条所...
第一百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八章 船舶碰撞 第一百六十六条 船舶发生碰撞,当事船舶的船长在不严重危及本船和船上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对于相碰的船舶和船上人员必须尽力施救...
第一百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八章 船舶碰撞 第一百六十七条 船舶发生碰撞,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原因或者无法查明的原因造成的,碰撞各方互相不负赔...
第一百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八章 船舶碰撞 第一百六十八条 船舶发生碰撞,是由于一船的过失造成的,由有过失的船舶负赔偿责任。
第一百六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八章 船舶碰撞 第一百六十九条 船舶发生碰撞,碰撞的船舶互有过失的,各船按照过失程度的比例负赔偿责任;过失程度相当或者过失程度的比例无法...
第一百七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八章 船舶碰撞 第一百七十条 船舶因操纵不当或者不遵守航行规章,虽然实际上没有同其他船舶发生碰撞,但是使其他船舶以及船上的人员、货物或者...
第九章 海难救助
第一百七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九章 海难救助 第一百七十一条 本章规定适用于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对遇险的船舶和其他财产进行的救助。
第一百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九章 海难救助 第一百七十二条 本章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船舶”,是指本法第三条所称的船舶和与其发生救助关系的任何其他非用于军事的或...
第一百七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九章 海难救助 第一百七十三条 本章规定,不适用于海上已经就位的从事海底矿物资源的勘探、开发或者生产的固定式、浮动式平台和移动式近海钻井...
第一百七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九章 海难救助 第一百七十四条 船长在不严重危及本船和船上人员安全的情况下,有义务尽力救助海上人命。
第一百七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九章 海难救助 第一百七十五条 救助方与被救助方就海难救助达成协议,救助合同成立。
遇险船舶的船长有权代表船舶所有人订立救助合同。遇险船...
第一百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九章 海难救助 第一百七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经一方当事人起诉或者双方当事人协议仲裁的,受理争议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判决或者裁决变更...
第一百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九章 海难救助 第一百七十七条 在救助作业过程中,救助方对被救助方负有下列义务:
(一)以应有的谨慎进行救助;
(二)以应有的谨慎防止或...
第一百七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九章 海难救助 第一百七十八条 在救助作业过程中,被救助方对救助方负有下列义务:
(一)与救助方通力合作;
(二)以应有的谨慎防止或者减...
第一百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九章 海难救助 第一百七十九条 救助方对遇险的船舶和其他财产的救助,取得效果的,有权获得救助报酬;救助未取得效果的,除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
第一百八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九章 海难救助 第一百八十条 确定救助报酬,应当体现对救助作业的鼓励,并综合考虑下列各项因素:
(一)船舶和其他财产的获救的价值;
(二...
第一百八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九章 海难救助 第一百八十一条 船舶和其他财产的获救价值,是指船舶和其他财产获救后的估计价值或者实际出卖的收入,扣除有关税款和海关、检疫...
第一百八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九章 海难救助 第一百八十二条 对构成环境污染损害危险的船舶或者船上货物进行的救助,救助方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获得的救助报酬,少于依...
第一百八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九章 海难救助 第一百八十三条 救助报酬的金额,应当由获救的船舶和其他财产的各所有人,按照船舶和其他各项财产各自的获救价值占全部获救价值...
第一百八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九章 海难救助 第一百八十四条 参加同一救助作业的各救助方的救助报酬,应当根据本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的标准,由各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
第一百八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九章 海难救助 第一百八十五条 在救助作业中救助人命的救助方,对获救人员不得请求酬金,但是有权从救助船舶或者其他财产、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
第一百八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九章 海难救助 第一百八十六条 下列救助行为无权获得救助款项:
(一)正常履行拖航合同或者其他服务合同的义务进行救助的,但是提供不属于履...
第一百八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九章 海难救助 第一百八十七条 由于救助方的过失致使救助作业成为必需或者更加困难的,或者救助方有欺诈或者其他不诚实行为的,应当取消或者减...
第一百八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九章 海难救助 第一百八十八条 被救助方在救助作业结束后,应当根据救助方的要求,对救助款项提供满意的担保。
在不影响前款规定的情况下,获...
第一百八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九章 海难救助 第一百八十九条 受理救助款项请求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根据具体情况,在合理的条件下,可以裁定或者裁决被救助方向救助方先行支...
第一百九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九章 海难救助 第一百九十条 对于获救满九十日的船舶和其他财产,如果被救助方不支付救助款项也不提供满意的担保,救助方可以申请法院裁定强制...
第一百九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九章 海难救助 第一百九十一条 同一船舶所有人的船舶之间进行的救助,救助方获得救助款项的权利适用本章规定。
第一百九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九章 海难救助 第一百九十二条 国家有关主管机关从事或者控制的救助作业,救助方有权享受本章规定的关于救助作业的权利和补偿。
第十章 共同海损
第一百九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十章 共同海损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
第一百九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十章 共同海损 第一百九十四条 船舶因发生意外、牺牲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而损坏时,为了安全完成本航程,驶入避难港口、避难地点或者驶回装货港口...
第一百九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十章 共同海损 第一百九十五条 为代替可以列为共同海损的特殊费用而支付的额外费用,可以作为代替费用列入共同海损;但是,列入共同海损的代替...
第一百九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十章 共同海损 第一百九十六条 提出共同海损分摊请求的一方应当负举证责任,证明其损失应当列入共同海损。
第一百九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十章 共同海损 第一百九十七条 引起共同海损特殊牺牲、特殊费用的事故,可能是由航程中一方的过失造成的,不影响该方要求分摊共同海损的权利;...
第一百九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十章 共同海损 第一百九十八条 船舶、货物和运费的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依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船舶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按照实际支付的修...
第一百九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十章 共同海损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共同海损应当由受益方按照各自的分摊价值的比例分摊。
船舶、货物和运费的共同海损分摊价值,分别依照下列规定...
第二百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十章 共同海损 第二百条 未申报的货物或者谎报的货物,应当参加共同海损分摊;其遭受的特殊牺牲,不得列入共同海损。
不正当地以低于货物实际...
第二百零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十章 共同海损 第二百零一条 对共同海损特殊牺牲和垫付的共同海损特殊费用,应当计算利息。对垫付的共同海损特殊费用,除船员工资、给养和船舶...
第二百零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十章 共同海损 第二百零二条 经利益关系人要求,各分摊方应当提供共同海损担保。
以提供保证金方式进行共同海损担保的,保证金应当交由海损理...
第二百零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十章 共同海损 第二百零三条 共同海损理算,适用合同约定的理算规则;合同未约定的,适用本章的规定。
第十一章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第二百零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十一章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第二百零四条 船舶所有人、救助人,对本法第二百零七条所列海事赔偿请求,可以依照本章规定限制赔偿责任。
前款所称...
第二百零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十一章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第二百零五条 本法第二百零七条所列海事赔偿请求,不是向船舶所有人、救助人本人提出,而是向他们对其行为、过失负有...
第二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十一章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第二百零六条 被保险人依照本章规定可以限制赔偿责任的,对该海事赔偿请求承担责任的保险人,有权依照本章规定享受相...
第二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十一章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第二百零七条 下列海事赔偿请求,除本法第二百零八条和第二百零九条另有规定外,无论赔偿责任的基础有何不同,责任人...
第二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十一章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第二百零八条 本章规定不适用于下列各项:
(一)对救助款项或者共同海损分摊的请求;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
第二百零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十一章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第二百零九条 经证明,引起赔偿请求的损失是由于责任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责...
第二百一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十一章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第二百一十条 除本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另有规定外,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依照下列规定计算赔偿限额:
(一)关于人身伤亡...
第二百一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十一章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第二百一十一条 海上旅客运输的旅客人身伤亡赔偿责任限制,按照46666计算单位乘以船舶证书规定的载客定额计算赔...
第二百一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十一章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第二百一十二条 本法第二百一十条和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赔偿限额,适用于特定场合发生的事故引起的,向船舶所有人、...
第二百一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十一章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第二百一十三条 责任人要求依照本法规定限制赔偿责任的,可以在有管辖权的法院设立责任限制基金。基金数额分别为本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十一章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第二百一十四条 责任人设立责任限制基金后,向责任人提出请求的任何人,不得对责任人的任何财产行使任何权利;已设立...
第二百一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十一章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第二百一十五条 享受本章规定的责任限制的人,就同一事故向请求人提出反请求的,双方的请求金额应当相互抵消,本章规...
第十二章 海上保险合同
第二百一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十二章 海上保险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百一十六条 海上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按照约定,对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和产生...
第二百一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十二章 海上保险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百一十七条 海上保险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下列各项:
(一)保险人名称;
(二)被保险人名称;...
第二百一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十二章 海上保险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百一十八条 下列各项可以作为保险标的:
(一)船舶;
(二)货物;
(三)船舶营运收入,包括...
第二百一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十二章 海上保险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百一十九条 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
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未约定保险价值的,保...
第二百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十二章 海上保险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百二十条 保险金额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
第二百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十二章 海上保险合同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解除和转让 第二百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海上保险合同的条款达成...
第二百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十二章 海上保险合同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解除和转让 第二百二十二条 合同订立前,被保险人应当将其知道的或者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有关影...
第二百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十二章 海上保险合同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解除和转让 第二百二十三条 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未将本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重要情况如实...
第二百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十二章 海上保险合同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解除和转让 第二百二十四条 订立合同时,被保险人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标的已经因发生保险事故...
第二百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十二章 海上保险合同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解除和转让 第二百二十五条 被保险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就同一保险事故向几个保险人重复订立合同,而使...
第二百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十二章 海上保险合同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解除和转让 第二百二十六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向保险人支付手续...
第二百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十二章 海上保险合同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解除和转让 第二百二十七条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责任开始后,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均不得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十二章 海上保险合同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解除和转让 第二百二十八条 虽有本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货物运输和船舶的航次保险,保险责任开始...
第二百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十二章 海上保险合同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解除和转让 第二百二十九条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可以由被保险人背书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合同的权...
第二百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十二章 海上保险合同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解除和转让 第二百三十条 因船舶转让而转让船舶保险合同的,应当取得保险人同意。未经保险人同意,...
第二百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十二章 海上保险合同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解除和转让 第二百三十一条 被保险人在一定期间分批装运或者接受货物的,可以与保险人订立预约保险...
第二百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十二章 海上保险合同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解除和转让 第二百三十二条 应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应当对依据预约保险合同分批装运的货物分别签发...
第二百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十二章 海上保险合同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解除和转让 第二百三十三条 被保险人知道经预约保险合同保险的货物已经装运或者到达的情况时,应当...
第二百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十二章 海上保险合同 第三节 被保险人的义务 第二百三十四条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被保险人应当在合同订立后立即支付保险费;被保险人支付保险...
第二百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十二章 海上保险合同 第三节 被保险人的义务 第二百三十五条 被保险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保证条款时,应当立即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通知后...
第二百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十二章 海上保险合同 第三节 被保险人的义务 第二百三十六条 一旦保险事故发生,被保险人应当立即通知保险人,并采取必要的合理措施,防止或...
第二百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十二章 海上保险合同 第四节 保险人的责任 第二百三十七条 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
第二百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十二章 海上保险合同 第四节 保险人的责任 第二百三十八条 保险人赔偿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以保险金额为限。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在保险...
第二百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十二章 海上保险合同 第四节 保险人的责任 第二百三十九条 保险标的在保险期间发生几次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即使损失金额的总和超过保险金...
第二百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十二章 海上保险合同 第四节 保险人的责任 第二百四十条 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根据合同可以得到赔偿的损失而支出的必要的合理费用,为确定...
第二百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十二章 海上保险合同 第四节 保险人的责任 第二百四十一条 保险金额低于共同海损分摊价值的,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同分摊价值的比例赔偿共同海...
第二百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十二章 海上保险合同 第四节 保险人的责任 第二百四十二条 对于被保险人故意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第二百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十二章 海上保险合同 第四节 保险人的责任 第二百四十三条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货物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
第二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十二章 海上保险合同 第四节 保险人的责任 第二百四十四条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保险船舶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
第二百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十二章 海上保险合同 第五节 保险标的的损失和委付 第二百四十五条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灭失,或者受到严重损坏完全失去原有形体、效用,...
第二百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十二章 海上保险合同 第五节 保险标的的损失和委付 第二百四十六条 船舶发生保险事故后,认为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
第二百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十二章 海上保险合同 第五节 保险标的的损失和委付 第二百四十七条 不属于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的损失,为部分损失。
第二百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十二章 海上保险合同 第五节 保险标的的损失和委付 第二百四十八条 船舶在合理时间内未从被获知最后消息的地点抵达目的地,除合同另有约定外...
第二百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十二章 海上保险合同 第五节 保险标的的损失和委付 第二百四十九条 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按照全部损失赔偿的,应当向保...
第二百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十二章 海上保险合同 第五节 保险标的的损失和委付 第二百五十条 保险人接受委付的,被保险人对委付财产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转移给保险人。
第二百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十二章 海上保险合同 第六节 保险赔偿的支付 第二百五十一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前,可以要求被保险人提供与确认...
第二百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十二章 海上保险合同 第六节 保险赔偿的支付 第二百五十二条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要求赔偿...
第二百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十二章 海上保险合同 第六节 保险赔偿的支付 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或者由于过失致使保险人不...
第二百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十二章 海上保险合同 第六节 保险赔偿的支付 第二百五十四条 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时,可以从应支付的赔偿额中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人取...
第二百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十二章 海上保险合同 第六节 保险赔偿的支付 第二百五十五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有权放弃对保险标的的权利,全额支付合同约定的保险赔偿...
第二百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十二章 海上保险合同 第六节 保险赔偿的支付 第二百五十六条 除本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外,保险标的发生全损,保险人支付全部保险金额的,...
第十三章 时效
第二百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十三章 时效 第二百五十七条 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在时效期间...
第二百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十三章 时效 第二百五十八条 就海上旅客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分别依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有关旅客人身伤害的请...
第二百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十三章 时效 第二百五十九条 有关船舶租用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十三章 时效 第二百六十条 有关海上拖航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十三章 时效 第二百六十一条 有关船舶碰撞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碰撞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本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追偿请求权,...
第二百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十三章 时效 第二百六十二条 有关海难救助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救助作业终止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十三章 时效 第二百六十三条 有关共同海损分摊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理算结束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十三章 时效 第二百六十四条 根据海上保险合同向保险人要求保险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十三章 时效 第二百六十五条 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
第二百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十三章 时效 第二百六十六条 在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时...
第二百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十三章 时效 第二百六十七条 时效因请求人提起诉讼、提交仲裁或者被请求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但是,请求人撤回起诉、撤回仲裁或者起诉被裁定...
第十四章 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二百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十四章 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二百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
第二百六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十四章 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二百六十九条 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
第二百七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十四章 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二百七十条 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船旗国法律。
第二百七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十四章 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二百七十一条 船舶抵押权适用船旗国法律。
船舶在光船租赁以前或者光船租赁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的,适用原船舶...
第二百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十四章 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二百七十二条 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第二百七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十四章 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二百七十三条 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
第二百七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十四章 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二百七十四条 共同海损理算,适用理算地法律。
第二百七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十四章 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二百七十五条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第二百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十四章 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二百七十六条 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