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十三章 时效
第二百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十三章 时效 第二百六十七条 时效因请求人提起诉讼、提交仲裁或者被请求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但是,请求人撤回起诉、撤回仲裁或者起诉被裁定驳回的,时效不中断。
请求人申请扣船的,时效自申请扣船之日起中断。
自中断时起,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请求人申请扣船的,时效自申请扣船之日起中断。
自中断时起,时效期间重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