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十三章 时效 第二百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十三章 时效 第二百六十六条 在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法律 发布日期:1992-11-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