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十三章 时效 第二百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十三章 时效 第二百六十四条 根据海上保险合同向保险人要求保险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法律 发布日期:1992-11-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