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十三章 时效

第二百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十三章 时效 第二百六十五条 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年。
法律 发布日期:1992-11-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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