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 第四节 运输单证 第八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第四节 运输单证 第八十条 承运人签发提单以外的单证用以证明收到待运货物的,此项单证即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承运人接收该单证中所列货物的初步证据。承运人签发的此类单证不得转让。 法律 发布日期:1992-11-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