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 第四节 运输单证
第七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第四节 运输单证 第七十八条 承运人同收货人、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据提单的规定确定。
收货人、提单持有人不承担在装货港发生的滞期费、亏舱费和其他与装货有关的费用,但是提单中明确载明上述费用由收货人、提单持有人承担的除外。
收货人、提单持有人不承担在装货港发生的滞期费、亏舱费和其他与装货有关的费用,但是提单中明确载明上述费用由收货人、提单持有人承担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