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 第四节 运输单证
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第四节 运输单证 第七十九条 提单的转让,依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记名提单:不得转让;
(二)指示提单:经过记名背书或者空白背书转让;
(三)不记名提单:无需背书,即可转让。
(一)记名提单:不得转让;
(二)指示提单:经过记名背书或者空白背书转让;
(三)不记名提单:无需背书,即可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