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 第五节 货物交付 第八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第五节 货物交付 第八十二条 承运人自向收货人交付货物的次日起连续六十日内,未收到收货人就货物因迟延交付造成经济损失而提交的书面通知的,不负赔偿责任。 法律 发布日期:1992-11-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