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二章 船舶 · 第二节 船舶抵押权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二章 船舶 第二节 船舶抵押权 第十六条 船舶共有人就共有船舶设定抵押权,应当取得持有三分之二以上份额的共有人的同意,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船舶共有人设定的抵押权,不因船舶的共有权的分割而受影响。 法律 发布日期:1992-11-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