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五章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

第一百一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五章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 第一百一十五条 经承运人证明,旅客的人身伤亡或者行李的灭失、损坏,是由于旅客本人的过失或者旅客和承运人的共同过失造成的,可以免除或者相应减轻承运人的赔偿责任。
经承运人证明,旅客的人身伤亡或者行李的灭失、损坏,是由于旅客本人的故意造成的,或者旅客的人身伤亡是由于旅客本人健康状况造成的,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
法律 发布日期:1992-11-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