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五章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

第一百一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五章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 第一百一十三条 旅客不得随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违禁品或者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以及有可能危及船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其他危险品。
承运人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将旅客违反前款规定随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的违禁品、危险品卸下、销毁或者使之不能为害,或者送交有关部门,而不负赔偿责任。
旅客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造成损害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法律 发布日期:1992-11-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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