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六章 船舶租用合同 · 第三节 光船租赁合同

第一百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六章 船舶租用合同 第三节 光船租赁合同 第一百四十九条 在光船租赁期间,因承租人对船舶占有、使用和营运的原因使出租人的利益受到影响或者遭受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负责消除影响或者赔偿损失。
因船舶所有权争议或者出租人所负的债务致使船舶被扣押的,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的利益不受影响;致使承租人遭受损失的,出租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法律 发布日期:1992-11-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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