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六章 船舶租用合同 · 第三节 光船租赁合同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六章 船舶租用合同 第三节 光船租赁合同 第一百五十一条 未经承租人事先书面同意,出租人不得在光船租赁期间对船舶设定抵押权。出租人违反前款规定,致使承租人遭受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法律 发布日期:1992-11-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