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六章 船舶租用合同 · 第三节 光船租赁合同

第一百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六章 船舶租用合同 第三节 光船租赁合同 第一百五十二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租金连续超过七日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
船舶发生灭失或者失踪的,租金应当自船舶灭失或者得知其最后消息之日起停止支付,预付租金应当按照比例退还。
法律 发布日期:1992-11-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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