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七章 海上拖航合同 第一百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七章 海上拖航合同 第一百五十五条 海上拖航合同,是指承拖方用拖轮将被拖物经海路从一地拖至另一地,而由被拖方支付拖航费的合同。本章规定不适用于在港区内对船舶提供的拖轮服务。 法律 发布日期:1992-11-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