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七章 海上拖航合同 第一百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七章 海上拖航合同 第一百五十六条 海上拖航合同应当书面订立。海上拖航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承拖方和被拖方的名称和住所、拖轮和被拖物的名称和主要尺度、拖轮马力、起拖地和目的地、起拖日期、拖航费及其支付方式,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法律 发布日期:1992-11-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