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九章 海难救助 第一百八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九章 海难救助 第一百八十四条 参加同一救助作业的各救助方的救助报酬,应当根据本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的标准,由各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受理争议的法院判决或者经各方协议提请仲裁机构裁决。 法律 发布日期:1992-11-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