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九章 海难救助

第一百八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九章 海难救助 第一百八十五条 在救助作业中救助人命的救助方,对获救人员不得请求酬金,但是有权从救助船舶或者其他财产、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损害的救助方获得的救助款项中,获得合理的份额。
法律 发布日期:1992-11-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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