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九章 海难救助

第一百八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九章 海难救助 第一百八十六条 下列救助行为无权获得救助款项:
(一)正常履行拖航合同或者其他服务合同的义务进行救助的,但是提供不属于履行上述义务的特殊劳务除外;
(二)不顾遇险的船舶的船长、船舶所有人或者其他财产所有人明确的和合理的拒绝,仍然进行救助的。
法律 发布日期:1992-11-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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