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九章 海难救助 第一百八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九章 海难救助 第一百八十七条 由于救助方的过失致使救助作业成为必需或者更加困难的,或者救助方有欺诈或者其他不诚实行为的,应当取消或者减少向救助方支付的救助款项。 法律 发布日期:1992-11-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