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九章 海难救助 第一百八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九章 海难救助 第一百八十三条 救助报酬的金额,应当由获救的船舶和其他财产的各所有人,按照船舶和其他各项财产各自的获救价值占全部获救价值的比例承担。 法律 发布日期:1992-11-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