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八章 船舶碰撞 第一百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八章 船舶碰撞 第一百六十六条 船舶发生碰撞,当事船舶的船长在不严重危及本船和船上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对于相碰的船舶和船上人员必须尽力施救。碰撞船舶的船长应当尽可能将其船舶名称、船籍港、出发港和目的港通知对方。 法律 发布日期:1992-11-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