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七章 海上拖航合同 第一百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七章 海上拖航合同 第一百六十四条 拖轮所有人拖带其所有的或者经营的驳船载运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视为海上货物运输。 法律 发布日期:1992-11-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