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二章 船舶 · 第二节 船舶抵押权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二章 船舶 第二节 船舶抵押权 第十九条 同一船舶可以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其顺序以登记的先后为准。
同一船舶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的,抵押权人按照抵押权登记的先后顺序,从船舶拍卖所得价款中依次受偿。同日登记的抵押权,按照同一顺序受偿。
法律 发布日期:1992-11-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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