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六章 船舶租用合同 · 第二节 定期租船合同 第一百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六章 船舶租用合同 第二节 定期租船合同 第一百三十七条 承租人可以将租用的船舶转租,但是应当将转租的情况及时通知出租人。租用的船舶转租后,原租船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不受影响。 法律 发布日期:1992-11-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