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六章 船舶租用合同 · 第二节 定期租船合同 第一百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六章 船舶租用合同 第二节 定期租船合同 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合同期间,船舶进行海难救助的,承租人有权获得扣除救助费用、损失赔偿、船员应得部分以及其他费用后的救助款项的一半。 法律 发布日期:1992-11-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