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六章 船舶租用合同 · 第二节 定期租船合同 第一百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六章 船舶租用合同 第二节 定期租船合同 第一百三十八条 船舶所有人转让已经租出的船舶的所有权,定期租船合同约定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不受影响,但是应当及时通知承租人。船舶所有权转让后,原租船合同由受让人和承租人继续履行。 法律 发布日期:1992-11-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