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 第二节 承运人的责任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第二节 承运人的责任 第五十条 货物未能在明确约定的时间内,在约定的卸货港交付的,为迟延交付。
除依照本章规定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的情形外,由于承运人的过失,致使货物因迟延交付而灭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除依照本章规定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的情形外,由于承运人的过失,致使货物因迟延交付而遭受经济损失的,即使货物没有灭失或者损坏,承运人仍然应当负赔偿责任。
承运人未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间届满六十日内交付货物,有权对货物灭失提出赔偿请求的人可以认为货物已经灭失。
法律 发布日期:1992-11-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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