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十二章 海上保险合同 · 第四节 保险人的责任

第二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十二章 海上保险合同 第四节 保险人的责任 第二百四十四条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保险船舶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船舶开航时不适航,但是在船舶定期保险中被保险人不知道的除外;
(二)船舶自然磨损或者锈蚀。
运费保险比照适用本条的规定。
法律 发布日期:1992-11-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