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十二章 海上保险合同 · 第四节 保险人的责任
第二百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十二章 海上保险合同 第四节 保险人的责任 第二百四十三条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货物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航行迟延、交货迟延或者行市变化;
(二)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身的缺陷和自然特性;
(三)包装不当。
(一)航行迟延、交货迟延或者行市变化;
(二)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身的缺陷和自然特性;
(三)包装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