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七章 海上拖航合同 第一百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七章 海上拖航合同 第一百五十九条 起拖后,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双方均可以解除合同,并互相不负赔偿责任。 法律 发布日期:1992-11-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