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 第七节 航次租船合同的特别规定 第九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第七节 航次租船合同的特别规定 第九十三条 航次租船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名称、船名、船籍、载货重量、容积、货名、装货港和目的港、受载期限、装卸期限、运费、滞期费、速遣费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法律 发布日期:1992-11-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