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 第六节 合同的解除

第九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第六节 合同的解除 第九十一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承运人和托运人的原因致使船舶不能在合同约定的目的港卸货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船长有权将货物在目的港邻近的安全港口或者地点卸载,视为已经履行合同。
船长决定将货物卸载的,应当及时通知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并考虑托运人或者收货人的利益。
法律 发布日期:1992-11-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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